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门支行
茂名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大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茂名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42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从2018年4月18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原告茂名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519元,被告***负担4293元;财产保全费1547.1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18-11-22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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