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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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卓益纺织布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珏莹制衣有限公司 中山市丰盛发展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珏莹制衣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卓益纺织布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319019.56元及利息(以实欠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2%,从2018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5月6日); 二、被告***应对被告中山市珏莹制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卓益纺织布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80454.71元(原告江门市卓益纺织布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52元,由被告中山市珏莹制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420.19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80420.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8042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门市卓益纺织布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珏莹制衣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