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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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0.70元、死亡赔偿金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衣物损500元,合计人民币55750.7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26995元、丧葬费52588元,合计979583元中的50%,计人民币489791.5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10元,由原告***负担2562元,被告***负担4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