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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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741594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4370797元的利息,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剩余工程款4370797元的利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06元,由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