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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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2850号 原告:连云港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住***。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连云港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2020年7月4日,原告连云港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长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东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静文 书记员高绵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