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50000元。 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