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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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新乡市瀚峰神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得执行新乡市聚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107国际汽车园的房产。 本院(2017)豫0711执异21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新乡市瀚峰神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