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乡市国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新乡市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商品砼货款698605.02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赔偿原告新乡市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2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