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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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工程款4755040.5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63元,由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198844元,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