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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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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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为被告***赔偿原告方人身损失16558.63元(2793.8元+682.9元+13081.9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5316.5元(110633元×50%);

三、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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