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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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计12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743691.3元[医疗费11134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护理费1598.51元、误工费1415.96元、交通费8600元、死亡赔偿金589100元、丧葬费30280.5元]的30%,计223107.39元(被告温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的30000元,在执行后,由原告予以返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647元,由被告温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