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锦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9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锦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祥武,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晓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锦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账户存款199430.52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191执354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