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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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03民初765号 原告:肇庆市君龙纸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覃某1。 委托代理人:陈国英,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匡卫,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泰旗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肇庆市君龙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泰旗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肇庆市君龙纸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肇庆市君龙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杰明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思学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