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承德德营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款44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逾期占用期间利息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