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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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益兴茶叶实业有限公司 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饶平县黄冈益兴茶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截至2019年11月18日止结欠的借期内利息7,578.67元;自2019年11月19日起以本金140万元按年利率10.0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7,578.67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03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000元; 三、确认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饶平县黄冈镇海博现代城商铺53-54号房产(《广东省房地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00000729号)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饶平县黄冈益兴茶庄、被告潮州益兴茶叶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原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4.21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饶平县黄冈益兴茶庄、被告潮州益兴茶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