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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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唐山科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天津亿泰弘丰酒精有限公司 天津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津亿泰弘丰酒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编号为5101170000392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4345000元及利息(2017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的利息按月息5.6‰计算;2019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8.4‰;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天津亿泰弘丰酒精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525元,由天津亿泰弘丰酒精有限公司、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3525元,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账号:13×××59)。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