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编号201902000235《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购房款442364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编号201902000235《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登记备案撤销手续;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2.73元,由原告***负担404.3元,被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38.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4元,由反诉原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元,由反诉被告***负担1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