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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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万马实业有限公司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唐山鑫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娘娘庄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万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至2019年9月18日的借款本金1990585.49元、利息、罚息659458.55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以1990585.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375‰支付利息。 二、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唐山鑫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为130XXXX****XXXXX)范围内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原告除动产抵押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万马实业有限公司、***、***、唐山鑫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