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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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安徽省瑞尚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6883.1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合计17883.16元,扣除已付5500元,下欠12383.1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汇至: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鉴定费800元,合计975元,由***负担64元,***负担12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