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二住字0088号),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借款本金201666.47元、利息及罚息5746.8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室(房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号)房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计224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负担157元,被告***、***负担2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