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942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565986XT,住***。 法定代表人:程现山。 原告***、***与被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2019年12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大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尹振宇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