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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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2021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577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上述限额范围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5454.3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1555元,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