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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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 负责人:刘剑军,行长。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上诉人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语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宋志彪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时青云 书记员李承霖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