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构件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无业,现住长治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构件厂。 住所地:长治市长安路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负责人:李彦斌,职务厂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构件厂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红芳 审判员程国栋 审判员董平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敬父 |
| 裁判日期 | 2017-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