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9454.8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38954.8元+财产赔偿限额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前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20862.26元[(71724.52-10000)×50%-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四、被告***、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负担3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