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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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37200.89元; 三、原告***返还***垫付款20000元。 上述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公司负担5009元,由原告***负担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