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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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路1806号首层、1808号、1810号201、203房房屋(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用于清偿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村经济联合社在(1999)云法经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的债务;

二、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于(2010)云法民四初字第1143号案件中交纳,由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村民委员会负担。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村民委员会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31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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