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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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2)清中法执字第41号恢字第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认华典公司的工程款1193.025194万元债权在本案执行财产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本院重新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二、驳回华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