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在95500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西路四号嘉源新城二期福熙官邸三号楼13层01号(不动产单元号:02F00032314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粤房地预登清字第0200125493号)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8-08-16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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