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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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9.579167‰计算至2019年9月5日,从2019年9月6日起在月利率9.579167‰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计算至本借款本息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