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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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张家口市鑫嘉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代位赔偿款2000元;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其余代位赔偿款3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负担。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