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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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占用的原告***所承包的蔚县代王城镇四村“圪料正”耕地3亩停止侵害; 二、被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承包的蔚县代王城镇四村“圪料正”3亩耕地恢复至适耕状态(恢复标准按《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实施),如被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由原告***代为履行,复垦费用经鉴定机关鉴定后由被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