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
尚义县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透支本金198985.48元及其利息与滞纳金29969.5元(2016年9月13日-2017年3月9日),以上共计228954.98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原告负担819元,被告负担219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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