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截止至2019年5月22日的借款本金237035.02元、利息(含罚息)3121.85元,合计240156.87元,并支付2019年5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支付违约金71.1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00元;

四、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1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57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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