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代偿23369110.45元而遭受的损失(损失以每笔代偿款项数额为基数自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止); 二、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元及损失(损失以每笔代偿款项数额为基数自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31元,由被告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8748元,原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