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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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华润唐山医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15791.57元的70%计11054.1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2000元,该款已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4元,由原告***负担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