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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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送达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7901.8元。给付被告***垫付款8415.23元。 二、不足部分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750.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