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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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学士路支行 浙江泰正钼业开发有限公司 青田上横坑钼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田县星元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复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按年利率5.39%计收利息为116783.33元;并对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085%计收复息;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085%计收逾期利息); 二、被告浙**田县星元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04696.61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4月16日的逾期利息为292010.66元;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9904696.61元为基数,以每6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自2020年1月5日起每满一个浮动周期按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89基点确定的标准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 三、被告浙**田县星元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 四、若被告浙**田县星元钼业有限公司未按第一、二、三项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田县星元钼业有限公司享有的采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3XX8],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 五、被告浙江泰正钼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青田上横坑钼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67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336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浙**田县星元钼业有限公司、浙江泰正钼业开发有限公司、青田上横坑钼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