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田县人民政府三溪口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租金63388.2元、服务费4200元、违约金6000元,共计人民币73588.2元; 二、驳回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1元,减半收取1905.5元,由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105.5元,被告青田县人民政府三溪口街道办事处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