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银嘉阀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阳江市银嘉阀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2010年9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相关资料)、原始会计凭证于公司办公场所供***查阅,***应在阳江市银嘉阀业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查阅,***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和律师辅助进行查阅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共200元由阳江市银嘉阀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