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阳市银盾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营口天泽物流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1万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11万元,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2000元,共计12.2万元;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在扣除上述交强险赔偿额及鉴定费后,余额为344120.40元(467120.40元-12.2万元-1000元),其中:

㈠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担156418.36元(344120.40元×50%×);

㈡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担15641.84元(344120.40元×50%×);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辽阳市银盾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天泽物流中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5元,减半收取3167.5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4167.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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