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庄市利民矿业有限公司 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8630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