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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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4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住***。 负责人:章达,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林,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琼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程然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