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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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玉民商贸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漯河市汇隆商贸有限公司 漯河银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371745.7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从2019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9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8998元,由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