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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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88384.01元(***垫付的3000元已扣除);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被告***3000元(***不再另行退还***已垫付款);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给付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1元,由被告***、漯河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