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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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凌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凌河支行本金39658.44元及2019年6月30日之前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合计2940.39元;2019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至付清之日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