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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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凤台县岳张集镇高坤养猪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共同赔偿原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养猪场5043456.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养猪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87元,由原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养猪场负担62616元,由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共同负担38571元,案件评估费50000元,由原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养猪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