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凤台县岳张集镇高坤养猪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共同赔偿原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养猪场5043456.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养猪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87元,由原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养猪场负担62616元,由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共同负担38571元,案件评估费50000元,由原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养猪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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