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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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医院 平远县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7511.24元。 以上合计187511.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在平远县**商业银行账号为621********00022482银行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5.74元,减半收取762.8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697.26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原告***自行负担6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