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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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医院 梅州市民泰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439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60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7864.01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3226.87元。 上述款项,分别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平远支行账号为622*************225的银行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平远支行账号为621*************359的银行账户。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2.34元,减半收取991.1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8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原告***、***自行负担15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