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5658.19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6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元,被告鼎和财保负担56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鼎和财保负担的数额,在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鼎和财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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